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事故一般修理费可向侵权人索赔或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后修何赔但对于车辆损失严重,车费偿修理价格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比车,应如何处理?近日,价还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故
2023年8月的后修何赔一天中午,王某驾驶车辆时操作失误,车费偿与李某的比车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李某车辆受损。价还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李某无责任。后修何赔事故发生后,车费偿因车辆损坏严重,比车李某未对车辆进行修理,价还而是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保险公司认为评估损失结论高于该车的实际价值,不同意按评估价格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但该赔偿应以原告所失利益为限,即不应超出车辆实际价值。本案中鉴定的金额已远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缺乏修理的必要性,应当推定为全损。如果按照鉴定的价格进行赔偿,将造成损失的扩大,也不符合侵权纠纷损失填平原则,应当按照保单上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经法院释明,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可见,对于车损一般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即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但这种赔偿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赔偿金额应当以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限,这也符合侵权纠纷的损失填平原则。对于修理价格远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应当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偿。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